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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等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陈*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0********,汉族,高中文化,云南**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军、黄*、岑*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军、黄*(另处)、岑*菘(另处)系云南**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管理处**收费站内保员,负责查验绿通车。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军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收费站查验绿通车时,与大货车司机串通,帮助大货车司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并向大货车司机收取好处费。经鉴定,与被告人陈*军微信收款关联的假冒绿通车免费通行次数为15次,对应的应交未交过路费为人民币24968元,被告人陈*军收到大车司机微信转账支付的好处费为人民币10800元。

被告人黄*(另处)、岑*菘(另处)相继分别于2018年9月22日、2018年10月13日,加入与陈*军一起帮助大货车司机偷逃过路费,并由被告人陈*军统一向大货车司机收取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帮助大车司机以假冒绿通车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被告人陈*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陈*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姗姗

代理检察员:张燕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军、黄*现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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