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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陈林,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林、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林、黄某某来到被害人高某某位于海南区二十五公里附近的煤场进行采样,采样后陈林便产生了盗窃煤炭的想法,随后其联系好铲车和货车。当日20时许,陈林向黄某某提出借款15000元并要求黄某某驾车将其送至公乌素镇。到达公乌素镇后陈林租用了侯某某的大院用于存放煤炭。23时许陈林带领铲车及货车进入高某某煤场将涉案煤炭盗走,卸于侯某某的院内。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分两次将15000元钱交予陈林用于结算铲车及货车运费、联系田某某(不起诉)、苏某甲帮助陈林转运及存放煤炭。次日2时许,田某某驾驶货车将煤炭运至海南区宏阳焦化厂附近苏某甲大院内。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经称重及鉴定,被盗煤炭共计452.62吨,其中原煤333.28吨,精煤119.34吨,价值共计8568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汽车两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侦破案件报告、户籍证明、微信截图、通话记录、转账及取款记录、过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谢某某、祁某某、苏某甲、苏某乙、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林、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煤炭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7.勘验、辨认、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重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陈林实施盗窃行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19年11月7

附:

1.被告人陈林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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