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4508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桂平市,住****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被万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45042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住**镇**村** 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0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被万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一个自称叫“埃里克”是美国人的人,通过微信加上受害人王某某,于后两人通过微信聊天,“埃里克”在逐步取得王某某信任后,便谎称自己在阿富汗当兵负伤有巨额赔偿100余万元,想将钱邮寄给王某某,后以装钱的包裹在邮寄过程中被海关拦截,需提供不检查证明、反恐证书为由让王某某转账,王某某先后于2019年2月24日向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卡转账65000元,同年2月25日向陈某某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 2月26日向周某某的银行卡分三次转账20000元(周某某另案处理)。被害人王某某将钱分别转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银行账户,其中转入黄某某的涉案银行卡到账时间是2019年2月24当日,待65000元人民币到账之后,黄某某则根据NJOKU  ONYEBUCHI GEORGE(梅沙)的指示,于2019年2月24日通过手机银行,分别向一位塞拉利昂人CAMTEC CONSULT(卡萨特)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8000元人民币,剩余57000被公安机关冻结,其中转入被告人陈某某的涉案银行卡到账时间是2019年2月26日14时26分,待20000元人民币到账后陈某某于同年2月26日、2月27日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槎头支行、佛山南海海城支行取现及转存到以其本人身份开设的其他银行卡里,随即又以现金形式当面将王某某被骗的钱财如数交给EZEOFIA JOACHIM CHINWEUBA(阿肯)。

经查, CAMTEC CONSULT(卡萨特)打电话联系黄某某让其帮忙转钱,并承诺向被告人黄某某提供每笔交易的5%的手续费作为报酬,黄某某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了CAMTEC CONSULT(卡萨特),同时CAMTEC CONSULT(卡萨特)特提供了两张银行卡号给黄某某,而该卡实际就保存在NJOKU  ONYEBUCHI GEORGE(梅沙)手中,于后,每次待黄某某将钱转入CAMTEC CONSULT(卡萨特)的银行卡内,NJOKU  ONYEBUCHI GEORGE(梅沙)就通过ATM机提现将钱取出。后黄某某开始直接接受NJOKU  ONYEBUCHI GEORGE(梅沙)的操控进行转钱。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0月份认识了EZEOFIA JOACHIM CHINWEUBA(阿肯),自2019年1月开始,EZEOFIA JOACHIM CHINWEUBA(阿肯)找到陈某某让其帮忙转账,并承诺支付5%的手续费作为报酬,陈某某将自己的工行卡、邮政银行卡、农行卡、中国银行卡、以及其妻劳某某的工行卡、农行卡、邮政银行卡提供给EZEOFIA JOACHIM CHINWEUBA(阿肯)用于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银行卡交易明细;7.微信QQ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以5%的手续费为NJOKU  ONYEBUCHI GEORGE(梅沙)、EZEOFIA JOACHIM CHINWEUBA(阿肯)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转移被害人被骗资金85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共计转账6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计转账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