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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197号

被告单位贵港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508005859******,单位地址为贵港市**镇西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甲公司**,户籍地**镇**居委会**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铁山港**处**,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甲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贵港市**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为**公司铁山港**处**。2017年至2018年,因经营不善,*甲公司拖欠杨某某等人工资23.288万余元。2018年6月28日,杨某某等人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该局于2018年7月16日向*甲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但*甲公司未在《询问通知书》期限内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任何材料。2018年7月26日、27日,*甲公司陆续支付杨某某等5人工资7000元。2018年8月1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甲公司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甲公司在2018年8月15日前足额支付杨某某等人劳动报酬,但截止限期改正指令期限,*甲公司仍不支付。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18年10月11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侦查。2019年3月8日,*甲公司足额支付杨某某等人剩余劳动报酬,杨某某等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单位*甲公司地址为贵港市**镇西区**号;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址为广东省英德市**镇****委会坑口*村**号;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小区**栋**号。

2、侦查卷宗叁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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