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区**座**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体育彩票安淡店(福州市台江区河口新村303单元底层附属间)正常销售中国体育彩票的同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中国体育彩票的中奖规则,私自坐庄,接受多名赌客投注,累计赌资人民币40970元,累计获利人民币11801元。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明知上述情况,仍帮助被告人陈某某接受赌客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辨认出同案人黄某某,同案人黄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接受投注,累计获利人民币1180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丽琴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上述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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