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街**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85********,羌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依法延期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因债务与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发生纠纷。陈某某将债务一事告知曹某某(已逮捕)。2019年7月12日下午,曹某某纠集徐某某、付某某、高某某、林某某、晏某某、曾某某、钟某某(上述人员均已逮捕)在本市青羊区**大道**号**茶楼帮助其收取债务。期间上述人员受到陈某某及黄某某的接待。后曹某某等人购买刀具放置茶楼内。当晚22时许,陈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等人在该茶楼包间和何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谈判,未谈妥,后双方发生互殴,曹某某等人持刀冲进包间对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进行砍打。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被砍伤遗留肢体斑痕的损伤程度目前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被砍伤遗留肢体斑痕的损伤程度目前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被砍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8日、19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和黄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溦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两张、换押证两张、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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