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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87********,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彭山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新津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0月26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3月22日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29日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7月22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又名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5********,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住新津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8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夫妇容留张某某、宋某某在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50号1 栋3 单元4 楼1 号其租住房内吸食冰毒。

2020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容留宋某某在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50号1 栋3 单元4 楼1 号其租住房内吸食冰毒。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容留宋某某在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50号1 栋3 单元4 楼1 号其租住房内吸食冰毒。

2020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容留张旭在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50号1 栋3 单元4 楼1 号其租住房内吸食冰毒。经检验,黄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检测均呈阳性。

2020年7 月21日14时许,新津县公安局民警在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50号1 栋3 单元4 楼1 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民警从其租住房的木制茶几下发现一白色手机盒,从该白色手机盒内检查出4大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完好的白色可疑晶体。被告人陈某某称其中三包可疑晶体是冰毒,另一包系“辅料”。经称量,三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11.18 克。经检验,三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辅料”中未检出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冰毒11.1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虹

检察官助理:邵丹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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