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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0********,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绍兴市柯桥区绸缎东路111号冀祥国际大厦楼下附近地方,以1500元价格将含有多个小区业主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业主信息3万余条出售给季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2100元至指定财政账户。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微信平台传输的方式将含有多个小区业主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业主信息3万余条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季某某、吴某某、平某某、王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冯某某、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提取、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清点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视频、名单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兴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85752****、1555753****;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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