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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陆川县**镇**园**号。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30分许,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桂K****3)由黄凌往良塘方向行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桂K****8)搭载受害人庞某某由良塘往黄凌方向行驶,至良塘村下板凳路段时,发生货车(桂K****3号)的车厢后门碰中摩托车(桂K****8号),造成的搭乘摩托车的庞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员、不报警,而驾车驶离现场。经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和黄某某共同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经博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该交通事故肇事方应对受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合计为726981.65元,黄某某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521803.07元(其中通过保险公司赔偿410000元,本人赔偿111803.07元),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履行博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赔偿受害方家属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天网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共 167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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