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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丙,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路**排**号**号房(户籍地址:广西博白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丁,绰号: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青秀区**街**号**楼**房(户籍地址:广西博白凤山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路**村**房(户籍地址:广西桂林象山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7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8月26日补回。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7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其父亲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号驾校考试中心上电动车车牌,其在被告人黄某某处安装电动车脚踏时,因价格问题与黄某某发生争执。同日12时许,陈某某为了泄愤,返回家中拿了一把砍刀返回驾校考试中心附近找到黄某某,黄某某见状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加油站方向跑,并边跑边呼喊附近的博白老乡。陈某某追赶黄某某到加油站入口处时,黄某某摔倒在地。陈某某遂上前用刀背击打黄某某的腿部数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戊、黄某己等人(后二人另行处理)闻讯赶到,陈某某见状逃离加油站。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戊、黄某己等人持木棍、铁棍、石头等工具追赶陈某某,后双方在五一路翠湖路交叉路口对峙。黄某戊用石头朝陈某某砸去,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己等人则持棍棒、石头上前与陈某某对打。陈某某在此过程中挥刀砍中黄某某的左侧头部。随后,黄某某和陈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和医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黄某某被砍伤致左侧额顶叶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出现呕吐、对光反射迟钝等症状,并行手术治疗,左侧鼻骨骨折。陈某某则被殴打致左尺骨中下段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枕部头皮血肿,头皮下异物留存。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月2日,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戊、黄某己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陈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于同年1月3日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黄某某于同年1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博白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黄某辛、黄某壬的证言;

3.同案犯黄某戊、黄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视频笔录;

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其中陈某某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共同故意犯罪并且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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