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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7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小区**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逮捕。

魏清松,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乡**村**组**号。2012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5日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魏清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外号:水果)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欲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后,双方约定在顺庆区什字上街与巴顺巷交界处见面交易。在李某某与陈某某微信联系的过程中,苟某某(已行政处罚)、被告人魏清松(外号:小瞥)先后前来找被告人陈某某玩耍,期间,魏清松向陈某某借钱,陈某某提出“水果”要买200元的冰毒,让魏清松帮自己送毒品,收的毒资分魏清松一半。被告人魏清松同意后便拿出一张一元钱纸币将陈某某拿出的一小袋毒品冰毒包裹住,放在身上,随后叫了一辆网约车,陈某某、魏清松与苟某某三人便乘坐车牌号为川RZ****网约车来到顺庆区什字上街与巴顺巷交界处,陈某某让魏清松喊“水果”,魏清松便通过车窗将冰毒交给前来购买毒品的李某某,李某某随后交给被告人魏清松200元人民币,双方完成交易后即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在李某某身上查获一袋外用一块钱人民币包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在该网约车内查获毒资200元人民币。经现场称重,查获毒品净重为:0.17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魏清松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清松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畅

2019年6月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魏清松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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