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9********,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法警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并上网通缉,其于当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香坊大街派出所投案,并临时羁押于该所;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6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街道**胡同**-**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3年1月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并上网通缉,其于同年7月9日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投案,并临时羁押于该局;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村**社(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村**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证完毕后于同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16时许,在吉林市丰某某欧亚综合体,经预谋分工,由董某某、陈某某负责“望风”,由魏某某实施扒窃,在欧亚综合体9号门处,扒窃被害人房某某放在右侧裤兜内的苹果X手机1部,后由魏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1300元,魏某某分得500元,陈某某、董某某各分得400元。经鉴定被盗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 年3 月7 日14 时许,在吉林市丰某某欧亚综合体3 号门附近扶梯上扒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左侧大衣兜内的华硕LG2 手机1部。该手机已又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被盗华硕LG2 手机价值人民币人民币3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房某某、李某某陈述;
(三)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书证: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3份;
(六)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继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