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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区**镇**村委会**村**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区**镇**村**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琼BJ****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保亭市沿2242道往三亚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大茅路049号路灯杆处路段时,碰撞到被告人高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搭载高某乙的琼BN****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高某甲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陈某某乙醇检验结果为259.9140mg/100mL,高某甲乙醇检验结果为164.9170mg/100mL。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J****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琼BN****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高某甲轻伤一级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7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三亚市**区**镇**村委会**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868975****;被告人高某甲现居住在三亚市**区**镇**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380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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