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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高某某盗窃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山**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山**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刑拘在逃)事先约定了盗卖钢筋事宜。

次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刑拘在逃)趁**大道与**大道交叉口往北100米左右的**工地午休无人之际,将堆放在该工地的25.06吨钢筋(价值人民币97734元)以远低市场价的价格当场盗卖给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8500元。

之后,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伙同侯某某盗运走上述钢筋,分别非法获利8000元。

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岱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山**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室被岱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涉案钢筋已经全部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钢筋;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量刑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毛卓俊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岱山县**镇。

2.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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