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彝良县角奎镇跃进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到被害人陈某甲与罗某某合伙开在彝良县**镇大坝子陈某甲住处的赌博场所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高某某发现用来进行赌博的扑克有记号,便要求换扑克,换来的扑克仍然有记号,高某某、陈某某便要求陈某甲、罗某某赔偿在陈某甲家赌博输的钱,陈某某同时叫人过来帮忙,后双方吵闹至楼脚时罗某某找借口离开,高某某、陈某某等四五人便开车将陈某甲带到**镇**新城隧道口下方岔路口处进行威胁,要求陈某甲赔偿高某某、陈某某每人一万元,陈某甲在被威胁后,便向其哥哥陈某乙求助,陈某乙到现场后,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付给高某某、陈某某各5000元钱,并分别写了5000元的欠条给高某某、陈某某后才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罗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发均、陈昌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具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自愿谅解高某某,可酌情对高某某从轻处罚,故建议对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莲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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