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5********,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社**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因之前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某遂酒后在微信群中辱骂被告陈某某。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同其朋友被告人高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富津小区西门前门岗找李某某当面理论,后三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将李某某打伤,致李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李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