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大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屯)。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31988********,大专文化,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现住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1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职务期间,负责该公司南岗分部、道外分部财务管理工作,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公司道外分部**,二被告人组织业务人员对外以年利率6%-15%的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在哈尔滨市通过传单、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吸收16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9,832,4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5,891,159.70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非法吸收5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988,0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546,461.1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宣传单等;
2. 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与他人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楠
2020年8月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