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双河路**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两人多次在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地下车库盗窃机械车位升降机链条等零配件。经鉴定,被盗链条等物品价值11893元。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芮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楼西户。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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