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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马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张某,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小区**号,住平山县**小区。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同年6月2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按摩技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路**号,住平山县**小区。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在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开设香润足疗店接待嫖客,容留、介绍卖淫女卖淫,后在该足疗店附近租用民房容留、介绍卖卖淫女卖淫,采用电话联系、制定价格等方式,介绍、容留张某某、关某某等卖淫女卖淫,并与卖淫女约定三、七分成,从中挣取嫖资。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为挣取介绍费,利用为他人做按摩的便利,通过手机微信多次为陈某某介绍嫖客,为陈某某介绍、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帮助。

1、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张某某在平山县城多次实施卖淫行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到香润足疗店面与嫖客见面,双方同意后,陈某某安排张某某到香润足疗店南侧胡同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

2、2020年4月26日晚,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关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为关某某介绍嫖客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后关某某到平山县城**小区,以600元的价格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3、2020年5月16日晚,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为陈某某介绍了一名嫖客,陈某某电话联系关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后关某某到平山县城**小区,以600元的价格与嫖客发生性关系。

另查明,马某某还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14日为陈某某介绍嫖客,帮助陈某某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光盘、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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