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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顾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56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闻嘉,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健,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两名被告人的意见,其均表示同意。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倪某某向其借款之际,通过银行转账形成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流水,并让倪某某签下50万元借条,后当场要求倪某某将其中的34万元转至被告人顾某某的账户,再由顾某某将这34万元回流至陈某某账户,致倪某某实际借款人民币16万元,被虚高债务34万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上述借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被害人倪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两人就债务达成和解,故被告人陈某某撤诉。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分别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倪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的供述,证实两人以签定虚高借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虚假给付事实,并利用虚高借条进行虚假诉讼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倪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签下人民币50万元的借条,实际得款人民币16万元,后又被被告人陈某某起诉归还人民币50万元本金和利息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本案的相关资金流水。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423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被害人倪某某所签借条进行民事诉讼,后主动撤诉的事实。

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倪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并对陈表示谅解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和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公安信息网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高债务并利用虚高债务进行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顾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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