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林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公司**、法人代表、原白山市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捕前住吉林省临江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7月1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临江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捕前住吉林省临江市**道**花园**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7月1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捕前住黑龙江省黑河市**集资**号楼**室。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于2019年7月1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指定管辖,由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刘某甲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因为**公司生产原料赛加羚羊角严重不足,被告人陈某某便与刘某甲联系,让其帮助购买赛加羚羊角,被告人赵某某(在逃)知悉后告知刘某甲其能收购到赛加羚羊角,然后,刘某甲和赵某某驾车来到临江**药业同陈某某商谈买卖赛加羚羊角事宜,经过商谈达成初步意向,需要现金交易,卖方只提供海关罚没手续但不提供发票,每公斤赛加羚羊角价格1万元。之后,陈某某同顾某某协商,由顾某某通过其公司临江市**公司购进羚羊角,再以每公斤1.1万元的价格卖给临江**药业,顾某某同意后,临江**药业同临江市**公司签订赛加羚羊角的买卖合同,随后陈某某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先后多次向顾某某的公司支付1100余万元预付款,顾某某安排其妻多次到银行提取现金后,陈某某安排单位司机刘某乙驾驶自家牌号为吉F3****白色丰田酷路泽越野车,同顾某某先后两次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庆县附近的一个仓库、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哈尔滨市松花江服务区附近,从赵某某手中非法收购赛加羚羊角5041根,共计1005.769公斤,交易过程中,由顾某某负责携带现金、付款以及称重。两次非法收购的赛加羚羊角拉回临江后先存放于临江市**花园顾某某家的地下车库内,然后经陈某某安排,由刘某乙驾驶**车牌号为吉F3****金杯牌黄色翻斗车分两次运回临江**药业,由临江**药业主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张某某组织王某某等人将55箱赛加羚羊角进行检斤验收,并搬运至中药材仓库三楼半机房内存放。案发后,非法收购的赛加羚羊角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依法扣押。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赛加羚羊角5062根中,5041件来源于哺乳纲偶蹄目牛科高鼻羚属高鼻羚羊(又名赛加羚羊),其余21件来自哺乳纲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经济价值为403,120,000元(即:肆亿零叁佰壹拾贰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赛加羚羊角等;
2.书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钮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刘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赛加羚羊角,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刘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顾某某、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红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 察 官:丁启全
检察官助理:张 微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的赛加羚羊角现存放于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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