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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韩某甲等买卖身份证件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文检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文昌市**局**派出所**职务,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文昌市**局**派出所**职务,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文昌市文城镇出租屋。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文昌市**局**派出所**职务,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钛矿宿舍区,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文昌市**局**派出所**职务,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圩**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接受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中旬,在海口市海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同案犯刘某某(已另案处理),为了非法获利,以一张600元的价钱帮他人违法办理海南省居住证。同案犯刘某某联系上当时在文昌市**局**派出所当**职务的被告人陈某某,叫被告人陈某某帮其办理居住地在文昌市**地区的海南省居住证,同案犯刘某某给被告人陈某某提出办理一个海南省居住证给200元报酬的条件,被告人陈某某贪图小利便答应帮同案犯刘某某违规办理海南省居住证。

2018年4月中旬至5月9日期间,同案犯刘某某陆续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发送了张某某、丘某某等124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这124张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上的信息,私自在文昌市**局**派出所海南省居住证的制证机上进行登记,并随意挑选制证机上先前登记的居住地址,违规办理了张某某、丘某某等124人的海南省居住证。

在此期间,同案犯刘某某每天都开车来到文昌市**墟**派出所附近的公交站与被告人陈某某交易。被告人陈某某将办理好的海南省居住证交给同案犯刘某某,同案犯刘某某先后分七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24900元的报酬。同案犯刘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办理的124张海南省居住证中的63张,已经拿到文昌市**大队办理汽车登记入户成功上牌54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犯罪所得的24900元人民币退给同案犯刘某某,并从同案犯刘某某处追回52张海南省居住证(人员名单:丘某某、李某某53人)。

二、2018年5月3日下午,在文昌市**车行工作的同案犯潘某某(已另案处理),为了非法获利,以一张600元的价钱帮他人违法办理海南省居住证。同案犯潘某某找到当时在文昌市**局**派出所当辅警的被告人韩某甲,同案犯潘某某与被告人韩某甲说**车行有很多大陆籍客户购车后需要办理海南省居住证用于在文昌市登记入户,叫被告人韩某甲帮忙办理居住地在文昌市**镇地区的海南省居住证,同时向被告人韩某甲提出帮他办理一张居住证给300的报酬的条件,被告人韩某甲贪图小利便答应帮同案犯潘某某违规办理海南省居住证。

2018年5月6日当天,同案犯潘某某陆续通过自己的微信将景某某、赵某某等14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发送给被告人韩某甲,被告人韩某甲通过这14张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上的信息,私自在文昌市**局**派出所海南省居住证的制证机上进行登记,并随意挑选制证机上先前登记的居住地址,违规办理了景某某、赵某某等14人的海南省居住证。被告人韩某甲办理好这14张海南省居住证后,便通知同案犯潘某某,同案犯潘某某开车到**派出所后面的停车场与被告人韩某甲交易,被告人韩某甲交给同案犯潘某某14张海南省居住证,被告人韩某甲收取同案犯潘某某现金4200元。同案犯潘某某利用通过被告人韩某甲办理的张某甲、张某乙海南省居住证在文昌市**大队成功办理了2辆小汽车的登记入户上牌手续。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从同案犯潘某某处追回一张姓名为赵某某的海南省居住证,并将人民币13000元退交文昌市公安局随案。

三、2018年5月7日,同案犯潘某某找到在文昌市**局**派出所当**职务的被告人林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向被告人林某某提出办理一张海南省居住证给400的报酬的条件,叫被告人林某某帮忙办理居住地在文昌市**地区的海南省居住证,被告人林某某也贪图小利便答应帮同案犯潘某某违规办理海南省居住证。

2018年5月7日和8日,同案犯潘某某陆续通过自己的微信将刘某某、张某某等12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发送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这12张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上的信息,私自在文昌市**局**派出所海南省居住证的制证机上进行登记,并随意挑选制证机上先前登记的居住地址,违规办理了刘某某、张某甲等12人的海南省居住证。被告人林某某将违规办理好的海南省居住证送到**车行叫给同案犯潘某某,同案犯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林某某4800元。被告人林某某办理的12张海南省居住证没有成功办理车辆入户上牌手续。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从同案犯潘某某处追回一张姓名为张某某的海南省居住证,并将人民币4800元退交文昌市公安局随案。

四、2018年4月中旬至5月8日期间,同案犯蒙某某(已另案处理)为了非法获利,以一张600元的价钱(包括上牌费140元)帮他人违法办理海南省居住证。同案犯蒙某某联系上当时在文昌市**局**派出所当**职务的被告人韩某乙,叫被告人韩某乙帮其办理居住地在文昌市**镇地区的海南省居住证,同案犯蒙某某给被告人韩某乙提出办理一个海南省居住证给200元的报酬的条件,被告人韩某乙贪图小利便答应帮同案犯蒙某某违规办理海南省居住证。

在此期间,同案犯蒙某某陆续找到被告人韩某乙或通过手机微信把黄某某、谢某某等15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提供给他,被告人韩某乙通过这15张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上的信息,私自在文昌市**局**派出所海南省居住证的制证机上进行登记,并随意挑选制证机上先前登记的居住地址,违规办理了黄某某、谢某某等15人的海南省居住证。被告人韩某乙将办理好的海南省居住证带到文昌市**公司大门前的街道边与同案犯蒙某某交易,同案犯蒙某某拿到证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韩某乙3000元。同案犯蒙某某通过被告人韩某乙办理的15张海南省居住证中的12张,已经拿到文昌市**大队办理汽车登记入户成功上牌12辆。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乙从同案犯蒙某某处追回四张姓名为黄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的海南省居住证,并将人民币3000元退交文昌市公安局随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收条提取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海南省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通话清单、买卖海南省居住证在文昌市交警大队上牌入户信息、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张某某、景某某等16人的证言;

3.同案犯刘某某、潘某某、蒙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时任文昌市**局**职务的有利条件,私自帮助他人违法办理海南省居住证,用于省外人员的车辆落户海南,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违规为刘某某办理了124张海南省居住证,办理了车辆入户上牌54辆,共获利24900元;被告人韩某甲违规为潘某某办理了14张海南省居住证,办理了车辆入户上牌2辆,共获利4200元;被告人林某某违规为潘某某办理了12张海南省居住证,共获利4800元;被告人韩某乙违规为蒙某某办理了15张海南省居住证,办理了车辆入户上牌12辆,共获利3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追究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传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979****(陈某某)、1897603****(韩某甲)、1387677****(林某某)、1361756****(韩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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