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海城市**镇**村2-467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城市**街,现住址海城市**小区**号**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现住址海城市**镇**村,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于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霍某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3月初给被告人陈某某推荐微信名“铸钢化”的男子(真实姓名不祥),后帮助“铸钢化”向陈某某、霍某某贩卖价格为15000元毒品。后“铸钢化”通过快递方式从云南把毒品运到海城。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霍某某和潘某某(另案处理)到海城市开发区申通快递公司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白色晶体净重为88.84克。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1、2、3、4、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翻音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霍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霍某某、邓某某相互间辨认;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陈某某、霍某某、邓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霍某某、邓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哲
检察官助理:杨雪莹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霍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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