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楼**。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任沣东新城**街办**所**;2018年8月至今任**街办**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西安市长安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洋,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村。200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1月刑满释放。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在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指挥机械拆迁工作。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雷洋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某涉嫌索贿387650元的事实
2014年9月,建材经销商吴某甲在未央区**街办**村租地45余亩,准备搭建钢构厂房用于堆放建筑材料并对外出租。2016年9月,吴某甲经沣东新城**局工作人员薛某某介绍认识时任**街办**所干部的被告人陈某某,让陈某某帮其办理该地的土地使用手续,陈某某称自己一直在沣东新城**部门工作,并和时任沣东新城**局(以下简称**局)贺某某、沣东新城**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张某某关系比较好,能帮其办理相关手续,但需要十几到二十万元打点费用。
吴某甲让陈某某帮忙办理土地手续,陈某某遂以办理土地违建罚款手续为由,多次向吴某甲索要钱款。从2016年11月5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吴某甲按照陈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给陈某某转款37笔共计387650元,其中吴某甲通过手机银行从其个人银行622********6665账户向陈某某个人银行6214********9317账户转账25笔共计300400元,通过其微信号“qq18454****”向陈某某微信号“bao****228”转账12笔共计87250元。
在陈某某向吴某甲索要钱款的过程中,2016年11月底,吴某甲在圈建租地围墙时,被沣东新城**所挡停拆除,**所对吴某甲该宗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查处。后陈某某带吴某甲去**大队找分管土地违建处罚工作的张某某,以及单独找时任沣东新城**局贺某某,让其二人帮忙给吴某甲该地块办理违建罚款手续。
2017年6月,吴某甲在该租地上搭建钢构底座时,再次被**所挡停。在陈某某的帮助下,**所与**大队联合执法时只拆除了一小部分钢构底座。
二、陈某某伙同雷洋涉嫌索贿83000元的事实
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雷洋受聘于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为沣东新城**大队执法拆除提供机械,雷洋负责现场机械指挥管理,雷洋因工作关系与沣东新城**所工作人员比较熟悉。
2016年11月,为帮助吴某甲办理土地违建罚款手续,被告人陈某某找时任沣东新城**局贺某某,贺某某表示了解完该地块情况后再说。随后贺某某向时任**所左某某电话了解此事。后贺某某告知陈某某此事需征求**所意见。因陈某某与左某某个人间存在矛盾,陈某某遂介绍雷洋与吴某甲认识,以便让雷洋带吴某甲去找**所办理土地违建罚款相关手续。
2017年6月,**所与**大队对吴某甲钢构底座联合执法后,陈某某安排雷洋带吴某甲去找左某某,让左某某想办法给**大队上报吴某甲土地违建案卷材料,被左某某拒绝。2018年5、6月份,雷洋单独去找左某某,让左某某想办法将吴某甲违建案卷材料报到**大队,左某某只是口头答应,并未上报材料。
2017年4、5月份,在吴某甲私建钢构过程中,雷洋介绍老乡吴某乙为吴某甲修建钢构。在拉土垫场地时,被**城管中队挡停并查扣渣土车,雷洋个人垫资缴纳30000元罚款将渣土车赎回,并垫资给车队支付30000元台班费。
2017年5月,因雷洋垫付渣土车罚款等费用60000元一事,陈某某和雷洋商议,让雷洋以帮助吴某甲办理土地违建罚款手续为由向吴某甲再要150000元,其中60000元偿还雷洋为吴某甲垫付的渣土车费用,并提出让吴某甲将150000元交给雷洋。雷洋遂按照陈某某安排向吴某甲索要150000元。
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8月28日,吴某甲按陈某某、雷洋要求先后多次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转账向雷洋支付143000元。其中吴某甲通过其手机银行从其个人银行622********6665账户向雷洋6217********4716账户转账4笔共计108500元;通过其微信号“qq18454****”向雷洋微信号“L1981*****”转账5笔共计34500元。后吴某甲再无资金付给雷洋。
后雷洋按陈某某要求将其中79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交给陈某某,其中2017年7月31日,雷洋通过其银行6217********4716账号向陈某某银行6227***********630账号转账40000元;通过其微信号“L1981*****”向陈某某微信号“baobei*******”转账4笔共计39000元。其余的64000元为雷洋所有。
陈某某为了帮吴某甲办理土地违建罚款手续,单独或伙同雷洋共向吴某甲索要钱款470650元,陈某某实得466650元,雷洋实得4000元。陈某某从其所得钱款中,为感谢贺某某、张某某答应帮忙,购买50000多元烟酒和购物卡送给贺某某和张某某;送给张某某30000元现金;请客吃饭花费40000多元。借给朋友邓某某60000元;给李某某还款20000元;购买航拍无人机花费10000多元;购买两辆洒水车花费50000多元;手机上打赌博游戏花费20000多元;剩余十多万元用于自己孩子上学、旅游、购物等个人日常消费。雷洋将所得的4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至案发前,因**所一直未向**大队上报吴某甲土地违建案卷材料,土地违建罚款手续最终未办成。2018年年底,吴某甲因土地违建罚款手续一直未办成,向陈某某、雷洋索要上述钱款。案发后,陈某某向吴某甲退还75000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向中国共产党西安市长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涉案专户上缴涉案款466650元。相关票据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雷洋户籍证明、陈某某任职文件等;
2.吴某甲土地租赁合同、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所案件查处情况说明;
3.吴某甲、陈某某、雷洋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转账记录;
4.证人吴某甲、贺某某、朱某某、左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雷洋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沣东新城**局**所工作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沣东新城**局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向吴某甲索要钱款387650元,伙同被告人雷洋向吴某甲索要钱款83000元,共计470650元,陈某某实得466650元,雷洋实得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雷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洋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建军
2019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雷洋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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