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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雷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321995********,大专文化,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现住新津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8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由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321970********,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现住新津县**镇**村**组。因参与赌博,2017年3月30日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8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由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321974********,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现住新津县**镇**村**组**号。因参与赌博,2017年3月30日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参与赌博,2019年8月8日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8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由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321984********,高中文化,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成都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新津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8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由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分别按占股40%、30%、15%、15%共同出资人民币5万元,在新津县五津镇双柏路105号附21号居民自建楼的一楼门面房内摆设九台翻牌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截止2019年8月初,四名被告人除经营开支后获违法所得共计75050余元按比例分赃。2019年8月7日晚参赌人员胡某某听闻民警查处逃跑坠亡。民警在该赌场查获九台翻牌机及2270元赌资予行政处罚收缴。被告人陈某某因参与赌博被抓获后主动交待其伙同另三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宋某某主动到新津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认定,查获的九台翻牌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共同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因参与赌博被抓获后主动交待公安尚未掌握的其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中毅

2019年10月28日

附: 

1、四名被告人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数据光盘一张。

3、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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