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10031986********,1986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现住江山**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04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23日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5月21日。2020年05月25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05月26日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4191976********,197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路**号,现住**街道**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04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23日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5月21日。2020年05月25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05月26日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自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中间戒断了于2019年又开始复吸。因认识被告人陈某某多年,得知陈某某能够购买到毒品冰毒和麻古。雷某某为满足自己的毒瘾,从2020年1月13日开始,先后7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陈某某,前6次每次转账为500元,最后一次是4月20日,转账300元给陈某某,委托其帮助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陈某某购买好毒品都会到雷某某的出租房北湖区**街道**村委**小区**栋**楼**室内一起吸食毒品,并且都是陈某某主动给雷某某点火让其先吸食后,自己再吸食。在这7次中,陈某某每次去他人手中购买的毒品价格不一致,从350元到500元不等,陈某某从中获取了差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是2020年1月13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雷某某是否需要购买毒品,雷某某同意便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之后花400元购买了一套毒品(一小袋冰毒和一粒麻古)在雷某某所在的出租房中吸食毒品。
第二次是2020年1月19日,雷某某让陈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转账5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这马上通过微信联系到微信名:bbno$的人花350元购买了一套毒品,从中获得150元的差价,陈某某购买好毒品后就去到雷某某出租房内,其2人一起吸食毒品。
第三次是2020年1月24日,陈某某通过微信问雷某某要不要购买毒品,雷某某同意后则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联系微信名:昆昆的人花400元购买了毒品,之后再去到雷某某的出租房中吸食。陈某某从中获得100元差价。
第四次是2020年1月30日,雷某某又是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同样联系到微信名:昆昆的人花450元购买到了毒品,陈某某从中获得50元差价。之后也是去到雷某某的出租房中吸食了购买到的毒品。
第五次是2020年3月7日,雷某某让陈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转账5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则马上联系了微信名:质霸-无砂找平轻质回填专家,并花400元向其购买到了毒品,从中获取100元,最后将毒品带到雷某某的出租房开始吸食毒品。
第六次是2020年3月30日,雷某某让陈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微信名: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的人,花500元购买了一套毒品,最后还让雷某某多发了50元的车费。将毒品带回到雷某某的出租房开始吸食毒品。
第七次是2020年4月20日,雷某某转账300元让陈某某去购买毒品冰毒,陈某某则通过微信联系到微信名李帅的人购买到毒品冰毒,送到了雷某某的出租房后,他没有吸食就离开了。最后民警在雷某某的出租房内将雷某某查获时,在其卧室内提取到当天剩下的毒品冰毒,经称重为0.63克,后经市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其中含有成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提取、取样笔录、毒品鉴定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弼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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