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正兴街79号烧烤店与他人发生争吵、打斗,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民警口头传唤其回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雷某某拒不配合、挑衅民警并推倒协助执法的巡逻队员王某清,被告人陈某某阻碍执法。民警在警告、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对二人采取强制带离措施,期间二人辱骂、踢踹民辅警,致民警江某、李某软组织挫伤、辅警赵某强皮肤擦挫伤,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根据各自情节区别量刑。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威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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