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金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3月2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阚某甲,乳名“大*“,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阚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东海县青湖镇阚株洲村**号,住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村**号,住址地山东省莱州市**庄小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街**巷**号,住址山东省新泰市北寨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住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41983********,蒙古族,本科肄业,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住址**。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3月2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曾用名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住址地浙江省龙岗市。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0年10月1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430000元,2012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楼村,住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阚某甲、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阚某乙、孙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侯某某、鲁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1日将本案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9日重新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为被告人阚某甲介绍伪造证件者,且委托被告人侯某某、鲁某某等人非法建立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市、德州市、日照市、聊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甘肃省兰州市、辽宁省马鞍山市、安徽省黄山市、蚌埠市、江苏省南通市、河北省沧州市、陕西省运城市等地运政信息网及江苏省连云港道路交通管理处、全国特种设备管理处共计15个假冒政府网站、3个微信公众号,用于验证阚某甲等人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2019年以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铁小区,被告人陶某某网上购买伪造的政府机关印章19枚,通过被告人解某某购买空白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1000余本,用于伪造假证,解某某每本空白证件卖人民币1.5元。陶某某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74本,并卖给被告人阚某乙,另有25本制作完成尚未卖出。陶某某制作一本假证获利人民币50元。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陶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而帮助陶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广泛发布可以办理证件的信息来招揽有办证需要的人员。
被告人阚某乙将陶某某伪造的74本假证卖出,每本卖价约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孙某某帮助阚某乙将假证信息录入假冒的喀什运政信息网,一条信息获利人民币50元,共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另,应阚某乙要求,孙某某伪造喀什市运管局从业资格证专用章一枚、喀什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假公文一份、喀什地区人民检察院假公文一份。
2019年以来,被告人阚某甲通过陈某某介绍,从“老张”处购买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8本,并卖出。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本,并卖出。
被告人侯某某根据陈某某要求,建立山东省日照市、聊城市、辽宁省马鞍山、安徽省黄山市、江苏省南通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运政信息网及江苏省连云港道路交通管理处、全国特种设备管理处共计8个假冒政府网站、1个假冒的微信查询平台“从业资格证查询平台”。侯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9418.88元。
被告人鲁某某根据陈某某要求,建立了山东省青岛市、淄博市、威海市运政信息网共计3个假冒政府网站,并将其制作的两套网站源代码交给陈某某。鲁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3200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涉案款项人民币5065元,被告人鲁某某退回涉案款项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假证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微信截图、电脑截图、扣押笔录、清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对各被告人扣押的手机、电脑进行勘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手机内部资料、微信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阚某甲、阚某乙、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侯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帮助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告人孙某某明知阚某乙实施上述行为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甲、李某某、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陶某某伪造、买卖国家证件而为其发布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鲁某某明知陈某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建立假网站,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利用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阚某甲、阚某乙、孙某某、侯某某、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德约
检察官助理:王宁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侯某某、阚某甲、阚某乙、孙某某、解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5389****;
2.本案侦查卷宗12册、证据光盘28张、物证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主机5台、打印机3台、手机20部、身份证7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1194本、卡片式从业资格证205张、卡片式空白特种作业操作证155张、驾驶证2本、钢印12枚、印章14枚、U盘1个、银行卡6张、纸质笔记本3本、路由器2个、存着1本、收据1本、盘9张、POS机1个、单页证据2页;
3.随案移交人民币41715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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