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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小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7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寻某某**镇**村的果山相邻且有一条共用的水沟,李某某将这条水沟平整填埋,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果园无法用水,为此,双方产生纠纷。2011年8月19日上午,李某某雇请被告人陈某某在果山上干活,被告人陈某某邀被告人陈某及民工邝某某、梅某某等人一起干活,期间,被害人刘某某持锄头挖李某某填埋的水沟,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便制止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不听,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上前抢被害人刘某某手中的锄头,双方发生拉扯互扭在一起倒地,致被害人刘某某右手受伤,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手中的锄头抢掉,随后,被害人刘某某从地上爬起来,用嘴咬了被告人陈某手上一口,并用石头砸李某某果园里的工棚,后被人劝开,被害人刘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寻某某公安局。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被害人刘某某在案发当日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未立案侦查。2011年8月底,李某某通过派出所民警转交给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元。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于2018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户籍证明、公安派出所档案查阅登记簿、证明、情况说明、手机开户记录;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3.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斌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联系电话1376393****;被告人陈某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联系电话1343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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