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某甲在淅川县九重镇水域进行电打渔作业,民警接到举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其抓获。经查,电打鱼机属于禁用工具,杨湾水域属于常年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某甲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助理检察员:柴 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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