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6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乡**村**组**号。200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5年9月25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2016年3月21日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上线处购买毒品后,从中拿出一点毒品供自己吸食,后再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泉塘安置区**广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300元的麻古和冰毒。
2、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区附近,贩卖给陈某乙300元的麻古和冰毒。
3、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泉塘安置区**广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300元的麻古和冰毒。
4、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泉塘安置区**广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300元的麻古和冰毒。
5、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泉塘安置区**广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300元的麻古和冰毒。
6、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泉塘安置区**广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1100元的麻古和冰毒。
7、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县泉塘安置区**广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300元的麻古和冰毒。
2019年5月16日21时许,民警在长沙县**街道**路社区道德文化广场旁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冰毒物品净重0.41克,红色药丸疑似毒品麻古物品净重0.09克。
经鉴定,从以上查获的红色药丸状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彭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长沙县**区25栋408房间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彭某某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长沙县**区25栋408房间吸食毒品。
2、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乙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长沙县**区25栋408房间吸食毒品;
3、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县**区25栋408房间吸食毒品;
4、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乙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彭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县**区25栋408房间吸食毒品。
2019年5月16日,民警在长沙县**区25栋附近将被告人陈某乙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疑似毒品称重登记表、指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南
2018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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