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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罪)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号,租住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单元**楼西户。2010年11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路**号,住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2306。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陈某甲、陈某乙与宋某某(已判刑)、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以上三人另作处理)共同出资向日照**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长沟**项目供料。2012年4月,被害人路某某向日照**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长沟**项目送料。2012年8月27日,在该**项目料场,宋某某与路某某发生殴打,被在场的项目部的董某某等人拉开。2012年8月28日,路某某的施工机械进厂,路某某并叫来多人防止宋某某等人干扰,后宋某某发现路某某叫来多人,遂纠集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乙等人赶至路某某吃饭的长沟**”饭店,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宋某某等人进入路某某吃饭的房间内,使用语言威胁、啤酒瓶砸打、木棍殴打及勒住路某某脖子等暴力方式,强行将路某某带至宋某某的车上拉走,期间陈某甲在车上继续殴打路某某。后因路某某方的人追赶,不得已将路某某放在路边。经鉴定,路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6日,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宋某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6679****;陈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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