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5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系同学关系,陆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前同事关系。2019年8月8日,刘某某因要到东莞要债便叫上陆某某,陆某某再叫上陈某某,三人一起从湖南省去往东莞市。8月9日、10日,刘某某带着陆某某、陈某某先后两次去往本市**镇**实业有限公司要债未果。8月10日晚,刘某某等人去往本市寮步镇杨梅树龙腾公寓208房休息。8月11日5时许,陆某某、陈某某趁刘某某睡着之机,想要利用刘某某的指纹解锁刘的手机,但刘被惊醒。陆某某、陈某某见状便用皮带反手绑住刘某某,并拿出水果刀对刘某某实施威胁,随后使用手机通过微信软件、支付宝软件多次转走刘某某共31191元。得手后,陆某某、陈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8月11日5时30分,被害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12日凌晨,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广州南站高铁车上将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皮带等物证,户籍调查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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