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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闵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纳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纳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闵某某在无收购烟叶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二被告人商量,由被告人陈某某出资给被告人闵某某在纳某某***乡**村附近烟农手中擅自收购、囤积烟叶。每收购1斤烟叶被告人陈某某给被告人闵某某0.2元。后被告人闵某某向烟农吴某某、谢某某等50余户烟农收购烟叶40余吨,支付收购款61,607.6元。按陈某某的安排,闵某某将收购的烤烟打包计1000件,每件100斤左右。陈某某运走595件,其中310件贩卖给了他人,得款27,000元。2019年2月11日14时30分,闵某某收购的烟叶被查获,经称量为21.42吨。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现场检验,检验结论为B4F:62.50%;B2K:37.50%。2020年3月10日,陈钟上交陈某某非法经营涉案款27,000元。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陈某某、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羁押等文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闵某某收购烟叶的账本及复印件,刑事照片、过磅单据等,人员基本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陈某某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收购烟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亚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闵某某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收购烟叶的几本原件一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叁份。

4.陈某某、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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