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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钟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小区**栋**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组,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8月23日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因长期在打麻将过程中输钱,遂通过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麻将机作弊器,并安装到长沙市开福区新时代广场北栋6楼聚友会所的麻将桌内。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作弊器控制牌局,以此骗取其他参与打牌人员的钱财。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在知晓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作弊器控制牌局后,约定两人一起实施诈骗,犯罪所得由两人平均分配。2020年4月30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姚某某等人25400元,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姚某某等人13000元。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被姚某某等人扭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东风路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作弊器控制牌局输赢,以此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抗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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