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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钟某某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收到转账当日即通过转账以及银行ATM机取现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转移犯罪所得,该犯罪所得系他人利用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骗取。

1、2020年4月18日,沙某某通过电话、QQ联系被他人以网络贷款的名义多次骗取人民币共计33600元,其中向户主为钟某某、账号为62226211100********的交通银行账户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元;向户主为钟某某、账号为62166178000********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3800元;向户主为兰某(另案处理)62175820000********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3800元,以上款项最终转入户名为陈某某、账号为62284801582********的农业银行账户及账号为62305800001********的平安银行账户。

2、2020年4月28日,黄某甲通过电话、QQ联系被他人以网络贷款的名义两次骗取人民币共计6000元,其中向钟某某持有的户主为王某某、账号为6217996400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元;向钟某某持有的户主为王某某、账号为62166178000********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元,以上款项于当日现金取出。

3、2020年4月28日,王某甲通过电话、QQ联系被他人以网络贷款的名义多次骗取人民币共计30400元,其中向钟某某持有的户主为王某某、账号为6217996400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两次共计人民币6000元;向钟某某持有的户主为王某某、账号为62166178000********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两次共计人民币24400元,以上款项于当日现金取出。

4、2020年5月1日,张某甲通过电话、QQ联系被他人以网络贷款的名义多次骗取人民币共计32201元,其中向钟某某持有的户主为王某某、账号为62166178000********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两次共计人民币12000元;向钟某某持有的户主为王某某、账号为62179964000********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两次共计人民币20201元,以上款项于当日现金取出。

5、2020年5月2日,张某乙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被他人以网络贷款的名义骗取人民币4000元,该笔款项转入陈某某持有的户主为卢某某、账号为62366831600********的建设银行账户,以上款项于当日通过微信转出。

6、2020年5月3日,黄某乙通过电话、QQ联系被他人以网络贷款的名义两次骗取人民币共计6000元,该款项转入户主为钟某某、账号为62166178000********的中国银行账户,以上款项于当日通过微信转入户名为陈某某、账号为62179078000********的中国银行账户。

2020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及家中查获银行卡共计9张、手机1部;当日12时在陈某某的配合下抓获被告人钟某某,民警在钟某某的住处查获银行卡共计15张、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多次使用本人及他人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取现、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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