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 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与同事在东莞市**街道*****路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丁父子经营的洪某某潮州砂锅粥店吃饭喝酒。至22日0时许,陈某甲因结帐问题扬言要砸店,因此而与陈某丁发生口角,陈某甲被朋友拉出店外后又冲回店内闹事,持椅子打砸桌子、殴打上前制止的陈某乙。陈某丁便上前将陈某甲摔倒在地。因醉酒坐在桌旁的钟某某见此就上前殴打陈某丁、陈某乙。双方继而发生斗殴,导致双方人员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丁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陈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陈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的同事报警,警方到场处理,陈某甲、钟某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后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丁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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