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3********,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镇**村**组,农民。2011年10月14日因犯放火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镇**村**组,农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王某某,曾用名王**,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镇**村**组,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用金某某提供的资金从唐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除部分吸食外三人还将购得的毒品出售给他人谋利。
2019年8月13日20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三人来到潼关,在吸毒人员张某某将购买毒品资金4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转入被告人王某某账户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将400元的毒品出售给张某某。
2019年8月13日21时,吸毒人员蒋某某将购买毒品资金300元分两次以微信转账形式转入被告人王某某账户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村将300元的毒品出售给蒋某某。
2019年8月15日12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将购买毒品资金2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转入被告人王某某账户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村将200元的毒品出售给马某某。
2019年8月19日20时许,吸毒人员鲁某某将购买毒品资金300元以支付宝转账形式转入被告人陈某某账户后,陈某某在本村将300元的毒品出售给鲁某某。
2019年8月22日5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将购买毒品资金200元以支付宝转账形式转入被告人陈某某账户后,陈某某将200元的毒品出售给张某某。
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三人驾驶小轿车来到潼关县桃林路“银河国际音乐会所”附近,准备出售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张某某将购买毒品资金8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分三次转入陈某某账户后,陈某某将用“黄金叶”烟盒包裹的两包毒品疑似物卖给张某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张某某及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提取毒品疑似物2包,从金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4包。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毒品疑似物成分鉴定,从轿车上和张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供述;2.证人张某某、鲁某某、蒋某某、马某某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4、扣押笔录及称量笔录;5、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陈某某、金某某在犯罪中积极主动,系本案主犯,王某某提供微信账号收款,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他们多次将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定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九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4、作案工具手机四部(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及张某某各一部)。
5、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