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2012年12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3月21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17日因吸毒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忠超、李登峰(实习),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租赁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建港路847号二楼作为场所,开设经营一无名游戏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鳄鱼机1台(8机位)、捕鱼机1台(6机位)、老鹰机联机3台(每台2机位)供他人赌博,雇佣被告人金某作为管理人员提供收款上分服务,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786443元,并从中至少获利人民币118720元。
经认定,该5台游戏机共20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
公安机关从金某甲扣押到OPPO手机1部、华为MATE20手机1部,从陈某某处扣押到苹果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卢某某、沈某某、吴某甲、赵某某、潘某某、吴某乙强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手机检查记录及提取记录、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5台共20个机位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雇佣被告人金某帮助收款上分,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786443元,至少获利人民币1187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强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198******)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其他材料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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