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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金某、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号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6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住安顺市**区**路*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区**路*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金某、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祥、金某和金某某等人到某某骨科医院看望陈某某女友佟某某,在医院碰见佟某某的前男友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朋友,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医院走廊发生口角,随即陈某某、金某、金某某冲上去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某刺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金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金某、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金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顺市**路*号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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