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曾因嫖娼于2016年3月16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4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8年3月2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期间,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被告人陈某某以能够办理低保楼为由,由郭某某冒充通辽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共同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二人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一起,侵犯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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