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家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7日、2017年11月11日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十四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巷**号)。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交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0时许,周某某、江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与刘某某先后至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酒吧消费期间,因周某某、江某某酒后搭讪邻桌许某某等人,后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男友)赶至酒吧后对周某某等人心生不满。次日0时35分许,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言语挑衅,周某某威胁陈某某并至酒吧门外打电话,被告人陈某某遂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在酒吧门外的被告人郭某某让其留下。0时3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一空酒瓶出酒吧,并用酒瓶推搡周某某,继而又持酒瓶猛砸周某某头部,周某某、刘某某二人与被告人陈某某在酒吧门口发生互殴,周某某一方的孙某某、江某某见状相继加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也从酒吧冲出加入其中帮助陈某某殴打对方。
双方互殴、撕扯停息后,被告人郭某某进入酒吧手持酒瓶再次折返,用肩膀顶撞孙某某挑衅对方,后双方再次发生互殴撕扯至台阶处,被告人郭某某持酒瓶打击对方。后被告人江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追逐郭某某未果后返回酒吧持酒瓶欲寻找陈某某报复未果,又与许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周某某等四人正欲离开酒吧。0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冲出持啤酒瓶猛砸周某某头部,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江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互殴至酒吧过道。经鉴定,双方互殴造成周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头部受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当日,被告人陈某某经被告人郭某某电话通知后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截屏打印件、就诊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另案被告人周某某、江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共同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
检察官助理:梁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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