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因赌博输钱,遂产生租车抵押给别人骗钱的念头。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五河县城关镇**汽贸公司与被害人邹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以每天350元的价格,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皖A*****的本田艾力绅牌汽车。当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该车辆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了车辆抵押借款协议、借条、二手车买卖协议等相关手续,经郭某某联系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该车为车主抵押给陈某某,向张某某抵押该车套取现金。张某某发现现有材料无法做抵押,只能做债权转让。双方经协商,陈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10万元价格将车辆债权转让给被害人张某某,当日张某某将10万元转给陈某某。后张某某与原车主邹某某联系发现该车系陈某某租赁,双方并无债权纠纷,也没有与陈某某签订相关协议。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11667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11667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债权转让协议书、车辆抵押借款协议、车辆租赁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华海峰
检察官助理:郭晨曦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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