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6********,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彬县安居小区10号楼,无业。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6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彬县中山街1号,无业。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吸毒人员刘某某给陕西彬县籍贩卖毒品人员郝某某打电话问是否有货(海洛因)。郝某某称有货,让他来到彬县了打电话联系。2019年8月19日12时许,刘某某坐车来到彬县汽车站附近给郝某某打电话,过了一会郝某某来到车站接上刘某某后二人坐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刘某某给了郝某某400元现金,郝某某让出租车将他们二人拉到彬县安居小区陈某某住的小区附近,郝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让拿两个包包(毒品)出来,郝某某下车后,陈某某来到郝某某跟前将两包毒品交给郝某某,郝某某将钱交给陈某某,郝某某拿着毒品返回到出租车上将两包毒品因交给刘某某,后二人坐车来到彬县汽车站。刘某某下车后郝某某坐车离开。刘某某在郝某某处购买的两包毒品没有吸食被正宁县公安局民警8月23日缴获扣押。两包毒品净重分别为0.19克,0.16克。
2019年8月27日刘某某电话联系郝某某购买毒品。郝某某让刘某某来彬县美食城附近联系他。正宁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和刘某某来到彬县美食陈附近后。发现正宁籍吸毒人员王某某(已强戒)在彬县美食城门口和郝某某上了一辆出租车离开,办案民警跟随出租车来到彬县一小区(安居小区)附近,郝某某和王某某毒品交易成功后郝某某坐车离开,后正宁县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某抓获,现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四包毒品当场予以扣押封存。四包毒品净重分别为:0.16克,0.16克,0.18克,0.17克。王某某被抓获后陈述,2019年8月27日7时许,他给郝某某打电话问郝某某有货吗(毒品海洛因),他来彬县拿些货,郝某某让王某某来彬县了联系他。中午12时许,王某某坐车来到彬县汽车站给郝某某打电话,郝某某来到汽车站接上王某某后和王某某坐了一辆出租车来到彬县安居小区陈某某的租住房附近。二人下车后,郝某某让王某某等他他去拿货,王某某给了郝某某800元现金,郝某某拿着钱向前走了几步给陈某某打电话让拿四个包包出来,后郝某某来到陈某某住的安居小区透明围墙外,陈某某从租住屋下来后从透明围墙里面交给郝某某四包毒品,郝某某将800元现金从围墙外交给陈某某,郝某某拿着毒品来到王某某跟前将四包毒品交给王某某后坐了一辆出租车离开。王某某拿上毒品准备离开时被我局守候民警抓获。
王某某被抓获后,刘某某给郝某某打电话说他在彬县让给他拿些货(毒品海洛因),郝某某让刘某某往彬县美食城走,刘某某来到彬县美食城门口后,郝某某接上刘某某二人坐了一辆出租车离开。刘某某在车上给了郝某某400元现金让郝某某给他买两包毒品。郝某某让出租车拉着他们二人来到彬县安居小区陈某某住的小区外。郝某某下车后给陈某某打电话让拿两个包包,一会后,陈某某从房子下来将两个包包从透明围墙内交给郝某某,郝某某将400元现金从围墙外交给陈某某,郝某某将两包毒品交给刘某某后准备离开时,正宁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某、郝某某、刘某某三人当场抓获。现场从刘某某身上查获两包毒品,当场予以扣押封存。两包毒品净重分别为0.18克,0.19克。后正宁县公安局民警对陈某某在彬县安居小区10号楼504室的住屋进行搜查,在陈某某住屋的客厅茶几上发现一张烧黑的锡纸和一个白色透明塑料管,塑料管内装有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物质,一个口香糖纸卷的吸管。正宁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搜查出的物品予以扣押,经称量检测塑料管内毒品净重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59克.
2书证:受案登记表、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证等。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1.59克,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1.39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现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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