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湾仔码头水饺、散装松花蛋、鲁花花生油等商品;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苏菲卫生巾、奥妙洗衣粉、斑布卫生纸等商品;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桃酥、散装松花蛋、维达卫生纸等商品;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韭菜、百洁布、狮王牙膏等商品;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曼克顿面包、桃酥、龙口粉丝等商品。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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