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0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村“**砂锅粥店”饮酒后站在店门口路边准备打车回家,将被害人李某甲驾驶出租车(粤BDA****7)拦停,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不满李某甲欲将车往前停靠路边,随即二人在路中间用手抓住车门把手并用脚踢踹车门,李某甲随即停车并下车查看,被告人陈某某随即举起路边停放的摩拜自行车砸向车玻璃及车身并进入车内将车内显示屏、手机等弄坏(手机维修价格220元人民币),被告人邹某甲捡起路边水泥砖制止李某甲拍照,李某甲随即跑开并报警。经鉴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视频截图、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均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邹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7512****29;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52*******;被告人邹某甲联系电话:181*******,保证人邹某乙,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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