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住在原籍。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住在原籍。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住在原籍。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住在原籍。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门**号,住在原籍。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9日0时许,在西安市未央区**村,被告人邵某某因对位于该村的**搅拌站给其的沙子价格心存不满,驾驶其陕A****A白色猎豹车将**搅拌站门前道路封堵,阻挡给该搅拌站供应沙子的车辆通过。**搅拌站值班人员将堵路一事告知经理温某某,温某某在外吃饭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前去协调处理此事,并让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路虎车赶往现场协助陈某某处理。陈某某又联系了要某某、张某某等六人驾驶一辆陕A****X马自达轿车和一辆迈腾车前往西贺村寻找堵路的邵某某。在路上,陈某某以抽纸沾水的方式将两车车牌遮挡,在此过程中,邵某某得知有人在找其后又驾车来到了**搅拌站与**村委会之间的十字路口处,并叫被告人王某乙给其帮忙,王某乙驾驶其陕A****W白色猎豹车与邵某某驾驶的车分别停在该十字东西两个口处等待陈某某等人。此时,李某某驾车亦赶到现场并与陈某某等人汇合。
在**村委会门前十字路口处,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与邵某某、王某乙相遇,陈某某带人下车手持从李某某的车上取下的洋镐把,向邵某某、王某乙的车辆走去,双方发生冲突,邵某某、王某乙分别驾驶车辆冲撞陈某某一方人员及车辆,致要某某、张某某现场被撞受伤及车辆受损,陈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打砸邵某某的车辆,冲突过程中,邵某某又叫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渣土车去撞陈某某一方车辆,王某甲驾驶一辆渣土车赶到现场直接将陈某某一方的迈腾车撞到了村委会院内花坛上,陈某某等人见状后逃离现场。双方冲突导致陈某某等人驾驶的马自达轿车、迈腾轿车被撞毁,要某某、张某某两人被撞伤,邵某某驾驶的猎豹车车玻璃被砸毁。经陕西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要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邵某某驾驶的陕A****A猎豹车的损失价格为2640元,陈某某驾驶的陕A****X马自达轿车的损失价格为44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陕西省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资料;8、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李某某故意寻衅滋事,造成人员受伤、财产受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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