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花园**幢**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羁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该局决定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花园**幢**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羁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该局决定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因与庄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庄某某起诉至泉港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4月21日予以立案,同年9月28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依庄某某申请,裁定查封被告人邱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区**镇**路**商城**#105住宅一套。2017年10月12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邱某某、陈某某归还庄某某借款人民币9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庄某某遂向泉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与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将该房产卖出后于2018年10月30日内向庄某某还款人民币20万元。经庄某某同意后,泉港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解封。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以人民币53.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施某某。后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与庄某某协商,先向庄某某偿还和解协议中的人民币16万元,剩余人民币4万元先用于还给其他债务人后再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给庄某某。经庄某某同意后,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将该人民币4万元还给其他债务人,截至案发时,二人仍未将该人民币4万元还给庄某某。因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被海口铁路公安处东方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羁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8日被带出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和解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施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邱某甲八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退出部分欠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88086****、1895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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