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邓某某污染环境)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广告经营部,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组**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在**广告经营部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县**镇**村委会***号,住佛山市顺德区**村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8年第四季度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路*号经营**广告经营部,被告人邓某某自**广告经营部成立起就在该广告部工作。**广告经营部从2019年3月份开始使用蚀刻工艺加工广告牌,过程中需用三氯化铁进行蚀刻,会产生含重金属的废水,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所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仍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授意下,多次将加工过广告牌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广告部外边的水沟,排放的废水从水沟流入外环境。2020年1月2日,该广告部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陈村分局查处后,被告人陈某某让被告人邓某某将在用的三氯化铁药水全部直接倒入排水直接排放到广告部外边的水沟,污染外部环境。

经监测,流入南面水沟的地面废水(样品编号为:CC2020010203)总铬超标39.7倍、总镍超标15.8倍、总锌超标2.0倍、总铜超标10.6倍;正流出墙洞的地面废水(样品编号为:CC2020010203)监测结果:总铬超标1066倍、总镍超标540倍、总锌超标61.0倍、总铜超标243倍。2020年1月1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顺德区公安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佳茵

检察官助理 刘会莲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