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道**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现住泸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辛某某以投资香港摩天集团拆分盘、实事帮、驴道商城、驴道房车、流通股、红酒等项目以此获得公司原始股为名发展会员,在活动中,每名会员享受名下发展会员投资资金3%-7%的提成。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辛某某的宣传下,投资拆分盘项目后成为了会员,陈某某为获取利益又发展了曾某某等人成为会员。2018年3月,辛某某、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泸县玉蟾街道九曲河边成立了工作室,用于宣传和讲解香港摩天集团投资项目和发展会员,在泸县构建了以香港摩天集团为名的传销网络。截止案发,辛某某、陈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4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犯罪嫌疑人辛某某、陈某某经传唤,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6月20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陈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获得原始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528303****;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398276****;
2、侦查卷宗八册、散页材料十一页、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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